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盲人考盲校教师遇阻 体检标准是否合理?
发布时间:2019-04-15 13:15 发布作者:

近日,一名视障人士的求职经历引起媒体关注。他叫郑荣权,是全国第一批、浙江首位使用盲文试卷参加普通高考,并被普通大学录取的盲人大学生。前不久,他报考了南京市盲校的教师岗位,好不容易参加考试渡过重重难关,并且考试排名第一,却因视力达不到公务员体检标准,体检不合格。

郑荣权是先天盲人,视力只有0.05。南京市盲校只是按章行事,并不存在故意刁难的情形。此前郑荣权报名参加考试时,校方就已告知过他,后面会有体检环节,他仍然会因视力问题体检不合格,而无法通过录用条件。但是,郑荣权之所以坚持参加考试,是因为:“我希望不要因身体条件而剥夺我进行下一步招聘程序的机会。决定要报名的时候,我就知道自己不符合体检条件,但如果我知道我不符合我就不去的话,我就没有可能去任何一个事业单位。无论是什么规定,总得合理吧。”


一言以蔽之,问题的焦点在于招聘教师必须符合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是否合理。

按照现行文件要求和制度规定,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招聘程序中有体检环节,体检标准参照《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执行。教师招聘参照公务员的体检标准,通常情况下并不会产生什么异议,但遇到郑荣权这位“特殊人物”,立马暴露出问题:视障者无法胜任公务员岗位,难道连当一位盲校教师也不可行?

身为盲人应该更能了解盲人学生。不仅如此,如果身残志坚却能和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的盲人老师授课,其榜样示范作用将是对残疾孩子的莫大鼓励。

全国政协委员、中国盲协常务副主席李庆忠曾在全国两会上多次呼吁,盲人可以胜任教师工作,且在教授盲人学生时还有着独特的优势,但他们却因教师资格认定、体检标准的限定望而却步,无法从事教师工作。

从事实来看,盲人应该可以胜任盲校老师的工作。而站在法理角度审视,教师招聘参照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也值得商榷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:在职工的招用、转正、晋级、职称评定、劳动报酬、生活福利、休息休假、社会保险等方面,不得歧视残疾人。这应该是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用人政策的基本法律依据。

此外,《教师法》《教师资格条例》等均没有对教师体检标准作出具体的要求,而教育部颁布的《〈教师资格条例〉实施办法》规定: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。换言之,目前的体检标准是各省自己制定的“土政策”。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教师的视力标准,一些地方或部门擅自出台的视力门槛,就有违上位法。

事实上,郑荣权的遭遇并不是个例。近年来,有关教师资格视力或身高等限制引发了多起舆情,不合理的“身高门槛”已经松动并被陆续摒弃。目前,郑荣权没有被拒绝也没有被录用,只是被南京市盲校告知等通知,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沟通协调,力争妥善处理。我们期待郑荣权的事情能圆满解决,但绝不能止于特事特办。教师岗位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是否合适,相关部门有必要以这次事件为引子,重新研究并修订,帮助包括盲人在内的残疾人顺利实现他们的教师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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